1、转租10套(间)应取得营业执照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10套(间)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2、单次收租周期不超过3个月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3、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租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 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租金。
4、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
5、大城市定期公布市场租金水平
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6、社区网格员要排查高风险企业
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发挥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多元调解机制,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发挥网格管理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
7、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进行穿透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