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数为:
(1)住宅用房:32000元/平方米。
(2)商业用房:一层59580元/平方米,二层35750元/平方米,三层23830元/平方米,四至五层20855元/平方米。
(3)办公用房:13200元/平方米。
2、阁楼的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未记载为阁楼但确为阁楼的,按阁楼评估、补偿,不予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明确记载为阁楼的,按阁楼评估、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包含在内但未标明二层为阁楼的,视作复式,进行评估、补偿、安置。
3、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奖励
(1)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偿奖励系数。
(2)补偿奖励系数为:
被征收房屋40平方米以内,补偿奖励系数0.45
被征收房屋40—60平方米以内,补偿奖励系数0.32
被征收房屋60—95平方米以内,补偿奖励系数0.29
被征收房屋95—150平方米以内,补偿奖励系数0.26
被征收房屋150—200平方米以内,补偿奖励系数0.24
被征收房屋200平方米以上,补偿奖励系数0.23
补偿奖励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4、选择货币安置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的,奖励标准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具体计算方法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仅指建筑物评估,不含装潢、残值、补偿奖励系数结算等)×10%。
(2)征收商业用房的,奖励标准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具体计算方法为:被征收商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商业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仅指建筑物评估,不含装潢、残值等)×40%。
(3)征收商业性质办公用房的,奖励标准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30%,具体计算方法为:被征收商业性质办公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商业性质办公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仅指建筑物评估,不含装潢、残值等)×30%。
(4)征收商业性质仓储用房的,奖励标准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30%,具体计算方法为:被征收商业性质仓储用房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商业性质仓储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仅指建筑物评估,不含装潢、残值等)×30%。
市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货币安置的,不享受货币安置奖励。
5、房屋征收搬迁奖励费
(1)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企业整体搬迁的,双方协商解决。
(2)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该项目被征收人10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每户另行奖励2万元。
(3)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该项目被征收人10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每户另行奖励1万元。
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签协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费。
6、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等
按《关于昆山市老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昆住建〔2016〕273号)文件执行。
7、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按昆政规〔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补助标准按昆政规〔2013〕2号、昆住建〔2019〕19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