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其中规定,“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零至三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该《条例》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福建-
2020年3月,福建省人大表决通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辽宁-
2020年7月,辽宁公布《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湖北咸宁-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